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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2019-06-14 16:0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建设优质特色高职院校为目标,扎实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校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党建、行政、教学、科研、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加强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

(三)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定期听取师生员工和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全面掌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适时提出工作要求。

(五)领导对违纪案件的查处,认真纠正不正之风,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六)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并支持纪委、纪检监察室履行职责。

(八)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评工作,并将检查考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六条 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对学校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二)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廉洁奉公、勤政务实,为教职工做出表率。

(三)对班子成员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解决。

(四)抓好党支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掌握其开展教育活动、廉洁勤政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经常与纪委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认真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和案件查处工作。

第七条 其它校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做好分管部门负责人的思想教育,经常听取其党风廉政建设汇报,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结合学校实际,指导分管部门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内部有效的管理机制。

(四)定期检查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八条 纪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党委工作安排,负责制定全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校党员和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和监督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在党委领导下,抓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向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党委参谋。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全面负责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对支部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抓好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组织开展支部民主生活会。

(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掌握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反映本支部一般干部违纪问题和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反映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六)配合学校党委组织好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等具体工作。

(七)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其他班子成员或所属党员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部门行政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对其他行政领导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具体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结合本职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同本部门工作结合在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

(四)对本部门的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预防和纠正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问题亲自过问,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掌握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反映本部门科级及以上干部违纪问题和其他干部的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三章 责任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每年进行1次。检查考评工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干部等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检查与考评。考评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记录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的重要标准。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工作要注重效果,防止走过场,其检查考评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是否纳入工作日程,与其他工作一起研究,一起布置、一起检查。

(三)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情况,包括教育的次数、形式与效果等。

(四)有无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及查处情况。

(五)对党委与纪委交办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六)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听取反映。

第四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

(一)责任心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

(二)严于律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遵章守纪,得到群众好评的。

(三)坚持原则,勇于监督、揭发违法违纪问题有功的。

(四)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明显效果的。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相关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分管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分管部门出现的严重违纪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认真解决的,或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对发生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包庇违纪行为或阻挠、干扰妨碍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对群众举报的或纪委交办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查纠,致使滋生蔓延酿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疏于管理而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问题的。

(六)不接受职能部门或群众监督、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鲁轻院党字〔2017〕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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