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纪检网站
首页|工作动态|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廉政视频|党建之窗|政策法规|信访举报|规章制度|学院首页
请输入要搜索信息的内容!
快速导航
 首页 
..................
 工作动态 
..................
 警示教育 
..................
 廉政文化 
..................
 廉政视频 
..................
 党建之窗 
..................
 政策法规 
..................
 信访举报 
..................
 规章制度 
..................
 学院首页 
 
规章制度
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8-12-17 11:34   审核人: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文件

           鲁轻院字〔2018〕71号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    

各系、处室:

学院《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8年12月17日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发〔2015〕2号)、《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轻院字〔2018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院各系、处室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依法对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学院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部门负责人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部门负责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情况;

2)部门重点工作和主要职责的履行完成情况;

3)部门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情况;

    4)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

5)部门各项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6)部门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

7)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8)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廉洁从业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年度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提出下一年度计划名单,报经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原则上部门负责人每届任期内都 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组织人事与宣传处下达的审计委托书,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包括:进行审前调查、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或原任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接到审计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2)任职部门基本情况介绍;

3)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4)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认真听取,必要时可再次核对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报批后,出具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下达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并抄送部门负责人本人。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提交学院另案处理。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申诉。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在具体组织实施审计时,如有必要,可申请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