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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18-05-02 14:42   审核人: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文件

 

鲁轻院字〔201823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系、处室: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8410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使用效益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提出审计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的工作机制。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保障审计经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审计处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承担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处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预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七)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根据上级部门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对业务事项实行审签;

(十一)负责上级部门及学院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院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院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工作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管理使用、三公经费、修缮项目审计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视审计内容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或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向被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被审单位意见,以及审计结论意见,报领导审批,形成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十八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4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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