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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办法
2017-05-27 15:47 管理员  审核人: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工作,是学院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的申诉,按照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依纪依规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件。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对受理范围内信访件按照规定格式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并送纪委书记阅批。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主要办理方式有: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组织查办;

(二)院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交由相关部门根据指定要求核查处理。交办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院内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检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来信来访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信访中问题,经调查,属实或部分属实但不构成违规违纪违法的,对被反映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限期改正;构成违规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对被反映对象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举报问题失实,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为其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对内容不清、线索不明且没有具体事实及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访件,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 信访件办理后,一般要形成调查报告,经纪委书记审核,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要求的,方可办结。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在办结后,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本人。

第九条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

第十条 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信访件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信访工作组织领导。纪委书记亲自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复杂信访件,组织或参与重要、复杂信访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纪检监察部门在校园网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第十四条 加强信访时效。 一般信访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要、复杂信访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无法按期办结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期办结。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做好信访信息通报工作。纪委每年向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遇有突发、紧急事件的信访,及时报告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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