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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7-05-12 16:14 管理员  审核人:

中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各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定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要与加强党的建设与行政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学院党委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加强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定期听取师生员工和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全面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适时提出工作要求。

(五)领导对违纪案件的查处,认真纠正不正之风,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六)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并支持纪委、纪检监察室履行职责。

(八)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评工作,并将检查考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六条 党委书记、院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对学院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二)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廉洁奉公、勤政务实,为教工做出表率。

(三)对班子成员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解决。

(四)认真抓好党支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掌握其开展教育活动、廉洁勤政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经常与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认真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和案件查处工作。

第七条 其它副院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责。

(二)认真做好分管部门负责人的思想教育,经常听取其党风廉政建设汇报,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结合学院实际,指导分管部门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内部有效的管理机制。

(四)定期检查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八条 纪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责。

(二)按照上级要求和学院党委工作安排,负责制定全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院党员和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和监督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在党委领导下,抓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向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党委参谋。

第九条 系、处室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认真抓好班子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并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二)按照学院党委的部署要求,制定本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和措施,对党员、干部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三)定期听取师生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四)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评工作。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全面负责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对其支部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学院党委的部署,抓好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按照学院党委的部署,组织开好支部民主生活会。

(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每学期至少集中进行1次),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掌握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反映本支部一般干部违纪问题和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对反映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报告。

(六)配合学院党委组织好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等具体工作。

(七)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其他班子成员或所属党员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对其他行政领导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学院党委的部署,具体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结合本职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同本部门工作结合在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

(四)对本部门的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预防和纠正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问题亲自过问,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掌握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反映本部门科级及以上干部违纪问题和其他干部的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三章 责任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每年进行1次。检查考评工作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干部等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检查与考评。考评要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记录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的重要标准。检查考评结果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存档管理,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工作要注重效果,防止走过场,其检查考评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是否纳入工作日程,与其他工作一起研究,一起布置、一起检查。

(三)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情况,包括教育的次数、形式与效果等。

(四)有无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及查处情况。

(五)对党委与纪委交办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六)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听取反映。

第十四条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院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1次;各党支部每年向院党委、纪委报告1次。

第四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

(一)责任心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

(二)严于律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遵章守纪,得到群众好评的。

(三)坚持原则,勇于监督、揭发违法违纪问题有功的。

(四)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明显效果的。

第十六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依据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人的责任:

(一)在本院或分管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在本院或分管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在本院或分管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二)对分管部门出现的严重违纪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认真解决的,或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对发生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包庇违纪行为或阻挠、干扰防碍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对群众举报的或纪委交办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查纠,致使滋生蔓延酿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疏于管理而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问题的。

(六)不接受职能部门或群众监督、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鲁丝院党字〔2010〕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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